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70808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5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立法總說明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制定公布,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相關規定,爰訂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
處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之定義。(第二條)
三、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之定義。(第三條)
四、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床之定義。(第四條)
五、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