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制定公布,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相關規定,爰訂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 處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之定義。(第二條) 三、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之定義。(第三條) 四、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床之定義。(第四條) 五、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