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
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立法理由〕
明定當事人應協助調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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