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 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 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
一、配合本會名稱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附屬」修 正為「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