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
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
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會名稱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附屬」修
    正為「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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