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4010282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二、第6條附表三 (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九十九年三月三日發布施行。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款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一
條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更名為「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並因現行所定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多以部會為規範主體訂定
辦法之名稱,另於條文內容定明所頒獎章名稱,爰參酌多數體例,修正本
辦法名稱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擬具本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修正,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附表三)
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附屬」修
    正為「所屬」。(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
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
    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
    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立法理由〕
配合本會名稱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
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
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會名稱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附屬」修
    正為「所屬」。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頒給外國人士、事蹟特著或
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證書格式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