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人員專業認證考試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報名費收費數額,應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
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
量以下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第二項)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
少應辦理一次。」,本標準所定之收費數額,每三年應依相關變動影響因
素,至少辦理一次檢討,以符應成本,爰予以明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