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報名費收費數額,應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 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 量以下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第二項)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 少應辦理一次。」,本標準所定之收費數額,每三年應依相關變動影響因 素,至少辦理一次檢討,以符應成本,爰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