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
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
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爰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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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檔案管理人員專業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 依直接及間接成本分析,明定檔案管理人員專業認證考試之報名費為新臺
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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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報名費收費數額,應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
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
量以下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第二項)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
少應辦理一次。」,本標準所定之收費數額,每三年應依相關變動影響因
素,至少辦理一次檢討,以符應成本,爰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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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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