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已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屆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不受前條第一
項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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