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 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一、配合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整併,修正為第五條,爰修正本條援引 條次。 二、另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將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納為專業工作,爰增 訂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之外國語文教 學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需繳納審查費,且 金額亦為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