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
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
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
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制體例,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但書之「情形特殊者」,係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專案檢查或被保
    險人對醫療機構之健康檢查過程、結果有疑義,經認定須實施第二次
    健檢,或離島之投保單位因安排健檢不易,須配合健檢醫院作業而提
    前受檢等情形,可不受一年以一次為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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