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五年六月二
十九日發布實施,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本辦法健康檢查機構之
相關規定係依「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訂定,該辦
法業經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並修正法規名稱,故本辦法所定
之健康檢查機構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又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修正相關規
定,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已納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配合修
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雇主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
施行特殊健康檢查時,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
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以利健康檢查之辦理,爰修
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原「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已修正為「辦理勞
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爰配合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茲有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經申請審查符合資格,逕為健康檢查,致
衍生付費爭議,爰增訂相關規定,以茲明確。(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