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
  ),分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程序審查未通過者,不得進行實體審查。
  程序審查內容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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