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氮氧化物(NOx)、粒狀污染物(PM)及粒狀污染物數量(PN)之
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將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爰修正本
條文表頭名稱。
二、刪除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之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備註一、(十一
)新車申請牌照檢驗規定之排放標準值;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三、另配合實務及法制體例,爰一併將施行日期及備註欄位等內容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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