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適用於水泥業旋窯、預熱機、生料磨、煤磨、熟料冷卻機及其他污
染源。
前項其他污染源指各水泥業製程視營運需求配置之生料磨系統、煤磨系統
、原料乾燥系統、水泥磨系統、生料乾燥機、原料儲存、熟料儲存、輸送
機接駁點或包裝及散裝之裝卸系統。
〔立法理由〕
水泥業之製程包括生料磨、煤磨、預熱機、旋窯及熟料冷卻機等,現行除
未將煤磨及煤磨系統納入污染源外,部分水泥業製程視營運需求配置有原
料乾燥系統,故併同於本次修正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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