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適用於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但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
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
認可之檢測方法進行原(物)料檢測,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
可後,得不適用本標準。
〔立法理由〕
修正適用對象及酌作文字修正,為鼓勵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使用,並達
簡政便民之目的,明文排除適用本標準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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