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但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 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 認可之檢測方法進行原(物)料檢測,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 可後,得不適用本標準。
修正適用對象及酌作文字修正,為鼓勵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使用,並達 簡政便民之目的,明文排除適用本標準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