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必要
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主管機關之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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