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交易平台進行國內減量額度之交易及拍
賣。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不得提供平台從事國內減量額度之交易、拍賣、
仲介或代銷業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為集中管理減量額度交易,規範減量額度之交易平台應由中央
    主管機關設置。
二、第二項係為避免市面上發生藉由偽稱有減量額度或假借事業名義仲介
    等交易糾紛,考量交易安全,爰明文禁止類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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