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訓練受訓人員以交通監理機關、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
  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汽機車製造廠、
  合格之汽機車修理廠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機關(構)所薦送人員為
  限。
  受訓人員須由薦送機關(構)檢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後始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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