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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噪音管制法
中華民國081年02月01日
第十四條(改善督導)
各種噪音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