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提出數項申請審查項目者,其應繳納審查費應
依審查項目分別計算,合併繳費。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許可證(文件
)之申請、變更及展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合併審查,其審查
費僅依其中最高者計費:
一、與排放土壤許可併同提出申請。
二、展延涉及變更,併同辦理。
〔立法理由〕
一、水污染防治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規定已
    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爰將「併同注入地下水體
    許可證提出申請」審查費計費方式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許可證(文件)展延涉及變更者,應併同辦理。實務收費管理,展延
    併同變更審查,係依審查費高者計費,爰增列第二款,明確其計費之
    方式,並與現行併同排放土壤許可申請之規定分款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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