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原許可事項之下列變更申請時,應以每艘船舶為單位,收取
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許可從事油輸送或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新增作業
    船舶。
二、變更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變更責任保險證明。
四、變更船舶國籍證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款移列本條第一款,並增列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新
    增作業船舶之審查費,同時配合審查實務作業成本增加,修正審查費
    為新臺幣一千元。
三、第二款至第四款增列變更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責任保險證明及船舶
    國籍證書等項目,審查費均為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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