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
為之。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於有污染海洋、影響船舶安全或海岸防
護之虞時,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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