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
    防救意外事故之過程中,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受有損害者。
二、自負額:
    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
    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據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風險
    逐案議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增修,第三款保險費議定標的納入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
二、為利事故發生時,明確計算自負額之金額,將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修正
    為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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