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
六日發布,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提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業者辦理運作責任保險之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
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且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爰配合
修正本辦法,以完善管理需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強調運作人第三人責任。(修正名稱)
二、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責任保險
。(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七條)
三、應投保運作責任保險之運作量基準,將任一時刻修正為任一日、大量
運作基準修正為分級運作量。(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考量物質特性及運作風險不同,將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最低保險金額
與第一類、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做區分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