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
所定分類、標示要項,並依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
    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及化學文摘社登記號
          碼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及所含該物
          質重量百分比。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因其物質危害特性未能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
30所定之分類、標示要項規定標示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成分及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
示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除依前三項規定標示外,並應依列管毒
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規定
標示警語或補充訊息。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修正理由如下:
    (一)為正確辨識容器、包裝內容物成分,運作人應依各物質分別加
          註「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
    (二)重量百分比以(w/w)表示,非通用寫法,爰刪除(w/w)表示
          方式。另運作人於不妨礙危害成分辨識之前提下,得視實際需
          求,採取適當之重量百分比表達方式。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所規定之標示要項「危害圖式」「警示
    語」「危害警告訊息」等,尚無「警語」之內容,爰刪除第一項第二
    款第三目之警語,改列第四項規定。
三、修正第二項,倘物質危害特性未能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所
    定之分類、標示要項規定標示者,得免標示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
    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等項目內容,爰酌予修正文字。
四、第三項未修正。
五、除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標示規定外,因應實務上物質分級管理之需
    求,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個別物質特性,有
    不同管理目的,爰於第四項規定警語或補充訊息之標示規定,亦即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以外之其他標示文字或圖示內容,例如:
    一氧化二氮(笑氣)因不當濫用問題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為達管理
    目的應標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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