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格式,依下列規定分別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一、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成分含量與濃度區間,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記錄
。
二、關注化學物質免分濃度區間,逐月記錄。
前項第一款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錄。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修正增訂管理關注化學物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分二款,分別規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製作方式。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但書,移列修正條文第三項,酌修文字。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整併於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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