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8000747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自109年1月16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
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三次修正。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
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訂
定本辦法,另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
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同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
關就相關事項訂定管理辦法,茲將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製作與申請等相
關事項合併於本辦法規範,爰擬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
辦法」修正案,除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
理辦法」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修正新增關注化學物質,酌修本辦法相關文字。(修正條文
    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至第十條)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應製作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按月申報,於實務查核時難以判別究為運作量無
    變動或逾時未申報,爰刪除該規定,並對應增訂運作量為零之申報規
    定;及訂定關注化學物質不同的申報頻率。(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應進行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與申報之門檻規定,另單列條文規範
    之。(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分項規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於停止、結束或中斷運作前,應完成運
    作紀錄或釋放量之紀錄申報。(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