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
網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辨識資料表。
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
三、防災設備。
四、中毒之症狀。
五、急救方式。
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
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
編撰該新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立法理由〕
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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