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118123205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 料公開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災害防救法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
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
害,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
開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法之用詞,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
    物質災害。(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考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已有危害預防
    及應變計畫應公開之內容及方式等作業程序規定,爰明定逕依該辦法
    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