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所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如下: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所定應公開之相關
    資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
告列管之物質。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已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已明定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公開之資料、內容及方式,爰修正第二
          款文字。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
網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辨識資料表。
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
三、防災設備。
四、中毒之症狀。
五、急救方式。
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
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
編撰該新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立法理由〕
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二)。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開內容、方式,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
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所定公開內容、方式等作業規定,現行已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
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規範,爰將第一項至第四項內容合併修正為第一
項,回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辦
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