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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 私立醫療機構辦理。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據及 應接受戒檳班講習之時數。 戒檳班講習時間及地點,由處分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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