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須知應載明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名稱(中文及原文名稱)、種類以
及下列警語,置於「投資人須知」手冊封面,並以粗黑或紅色字體刊印
:
一、本商品風險程度為__(應說明該風險程度代表之意義),受託或
銷售對象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二、本商品係複雜的金融商品,必須經過符合資格的人員解說後再進行
投資。投資人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三、本商品並非存款,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及利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適用)本商品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保
障,但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商品如屬投資型保
險契約之投資資產者,則保險人破產時,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
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保險業適用)
四、本商品雖經__公會及__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並不代表證實申
請事項或保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價值,且公會及受託或銷售機構
不負本商品投資盈虧之責。受託或銷售機構依法不得承諾擔保投資
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五、本商品持有期間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人或保
證機構保證,而非由受託或銷售機構所保證。發行人與保證機構有
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六、本投資人須知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除商品風險程度、
受託或銷售對象、受託或銷售機構收取之費用及由受託或銷售機構
另行訂定者,係由受託或銷售機構負責外,其餘內容應由發行人或
總代理人及其負責人、出具律師意見書之律師依法負責。
七、本商品係依__國(商品註冊地)法令規定發行,且實際於該國境
內募集銷售;本商品係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中華民國境內
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投資人申購前應
詳閱產品說明書,投資人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本商品已
於商品註冊地實際募集銷售者適用)本商品雖依國__(商品註冊
地)法令規定發行,惟實際上未於該國境內募集銷售;本商品係依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
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投資人
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本商品未於商品註冊地實際募集銷
售者適用)
八、投資人未清楚瞭解產品說明書、受託或銷售契約條款及所有銷售文
件內容前,請勿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九、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提供非專業投資人相關契約審閱期間,且不得低
於七日。(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提供專業投資人
相關契約審閱期間,除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
,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專業投資人適用)(但投資型保單
要保人依保險契約約定得行使契約撤銷權者可不列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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