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應行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所有條文

  本事項依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就其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依本事項之規
  定辦理,編製不超過四頁且內文至少不得小於 12 字體之中文投資人須
  知,並依本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交付予受託或銷售機構轉交投
  資人。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名稱(中文及原文名稱)、種類以
  及下列警語,置於「投資人須知」手冊封面,並以粗黑或紅色字體刊印
  :
  一、本商品風險程度為__(應說明該風險程度代表之意義),受託或
      銷售對象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二、本商品係複雜的金融商品,必須經過符合資格的人員解說後再進行
      投資。投資人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三、本商品並非存款,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及利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適用)本商品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保
      障,但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商品如屬投資型保
      險契約之投資資產者,則保險人破產時,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
      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保險業適用)
  四、本商品雖經__公會及__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並不代表證實申
      請事項或保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價值,且公會及受託或銷售機構
      不負本商品投資盈虧之責。受託或銷售機構依法不得承諾擔保投資
      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五、本商品持有期間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人或保
      證機構保證,而非由受託或銷售機構所保證。發行人與保證機構有
      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六、本投資人須知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除商品風險程度、
      受託或銷售對象、受託或銷售機構收取之費用及由受託或銷售機構
      另行訂定者,係由受託或銷售機構負責外,其餘內容應由發行人或
      總代理人及其負責人、出具律師意見書之律師依法負責。
  七、本商品係依__國(商品註冊地)法令規定發行,且實際於該國境
      內募集銷售;本商品係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中華民國境內
      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投資人申購前應
      詳閱產品說明書,投資人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本商品已
      於商品註冊地實際募集銷售者適用)本商品雖依國__(商品註冊
      地)法令規定發行,惟實際上未於該國境內募集銷售;本商品係依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
      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投資人
      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本商品未於商品註冊地實際募集銷
      售者適用)
  八、投資人未清楚瞭解產品說明書、受託或銷售契約條款及所有銷售文
      件內容前,請勿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九、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提供非專業投資人相關契約審閱期間,且不得低
      於七日。(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提供專業投資人
      相關契約審閱期間,除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
      ,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專業投資人適用)(但投資型保單
      要保人依保險契約約定得行使契約撤銷權者可不列此項)。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發行人、保證機構、總代理人、受託或銷售機構之事
  業名稱、營業所在地。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境外結構型商品事項如下:
  一、商品簡介:受託或銷售對象(專業投資人/非專業投資人)、本商
      品與國外相當之交易條件、本商品風險程度、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
      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本商品之發行評等、計價幣別、計價貨幣本
      金保本率、投資本金達成保本率之各項條件、連結標的資產、商品
      年期、發行日、到期日、開始受理贖回日及後續受理贖回日期等。
  二、收益分配事項,並得舉例說明。
  三、贖回價金之計算,並得舉例說明。
  四、以預定商品發行評等審核通過者,發行機構應於境外結構型商品發
      行日後一個月內,告知受託或銷售機構該商品之實際發行評等,且
      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若該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本規則之規定時,發行機構應將投資
          人交付之價金加計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交
          由受託或銷售機構退還投資人。
    (二)若該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評等時,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發行
          機構告知實際發行評等後三個營業日內,通知投資人得於十個
          營業日內,請求以認購價格加計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之利息行使賣回權利之相關事項。
  五、受託或銷售不成立之處理:
    (一)受託或銷售不成立之情形。
    (二)受託或銷售退款作業流程。
    (三)退款作業之費用負擔。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應對投資人揭露投資結構型商品各類投資風險之說明
  ,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基本風險資訊:最低收益風險、投資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及交割風
      險等事項。
      投資人提前贖回的風險並應特別記載提前贖回風險提示:「本商品
      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
      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最低收益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亦即在最差的狀況下,投
      資人將損失所有本金及利息。
  二、個別商品風險資訊:如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再投資風險、
      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及閉鎖期
      風險等事項。
  三、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加強揭露之風險:無法履行債
      務風險、破產風險及重整風險等事項。(專業投資人適用)
  除前項風險說明內容外,如有其他對投資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揭露相
  關投資風險。

  投資人須知應表列載明以百分比逐項揭露下列費用與收取時點及方式,
  包含申購費用、贖回費用、管理費用(包括投資人給付之信託管理費或
  管銷費用等)、分銷費用(其中屬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給付予受託或銷
  售機構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單獨列示,並說明該各項利益
  之費率範圍,於該費率範圍內投資人同意其列為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報酬
  。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收取後告知投資人確實之收取費率及金額)、保
  費費用、解約費用、其他費用。各項費用對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淨值如有
  影響者,應敘明其影響程度。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相關機構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與投資人有關之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之權利、義
      務及責任。
  二、於總代理人為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子公司之情形,總代理人同意
      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發行或保證之本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
  三、投資人之申購及贖回,須經境外發行機構確認後始生效力。
  四、受託或銷售機構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
      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並應於對帳單上揭露最近之參考價格
      供投資人參考。
  五、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本商品參考價格,惟前述參
      考價格僅提供投資人參考,投資人若中途解約,成交價格係依發行
      機構交易確認單為準。本商品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揭露於「境外結
      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網址為 structurednotes.tdcc.com.tw。
  六、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無法繼續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協助
      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結構型商品贖回或其他相關事宜。
  七、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及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認為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
      影響者。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包含下列項目:
  一、投資人與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訴訟之處
      理方式(請以流程圖方式說明)
  二、投資人與發行人發生爭議、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請以流程圖方式
      說明)
  三、投資人與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
      方式尋求協助:
    (一)向相關同業公會申請調處。
    (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申訴。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與投資人爭議之
  處理方式:
  一、發行人對商品或投資人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及管轄法院。
  二、總代理人擔任發行人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三、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受託或銷售機構之情事,總代理人、受託或
      銷售機構應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受託或銷售機構依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辦理,向投資
  人宣讀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之重要內容,至少應包含第三
  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內容,
  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但對專業投資人得以交付書面或影音媒體方式
  取代之。
  前項投資人為非專業投資人時,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另請投資人簽署「投
  資人聲明書」(詳附件),以確保投資人已取得中文投資人須知與中文
  產品說明書,並對其內容已充分了解。

  下列應行記載事項內容係由受託或銷售機構提供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製作
  ,受託或銷售機構於提供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
  不實陳述及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並對投資人擔保其真實:
  一、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受託或銷售對象、商品風險程度。
  二、第七條中屬受託或銷售機構收取之費用。
  除前項內容外,本事項之其他內容如受託或銷售機構另有訂定者,受託
  或銷售機構應依前項之規定提供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製作,並對投資人擔
  保其真實。

  本事項經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