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左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 向財政部提出之。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 三、履歷表。 四、身份證明。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像片一式二張。 六、證書費。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財政部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 不合規定者,即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