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左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
  向財政部提出之。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
  三、履歷表。
  四、身份證明。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像片一式二張。
  六、證書費。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財政部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
  不合規定者,即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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