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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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0日

制定依據

1. 會計師法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
  者,得充任會計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
  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會計師之責任及管理,爰明定一會計師僅能加入一會計師事
      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同一期間亦不得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
      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