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借款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以下稱擔保放款),應提供之擔保品
範圍以其本人所有之下列標的為限:
一、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國際債券除外)。
二、中央政府債券。
三、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對不特定人募集之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稱受益憑證,並包含登錄櫃檯買賣之開
    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四、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本公司不得受理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或商品。
二、借款人因買回其自身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
    得之自身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借款人提供之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者,
本公司不予放款,已放款者,應即要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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