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
  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股款,並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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