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下列刑事案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不予扶助:
一、審判程序之告訴及告發代理。
二、自訴代理。
三、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辯護。
四、聲請交付審判之代理。
五、商標侵害之告訴代理。
下列犯罪被害人申請審判中告訴代理,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一、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
二、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
三、其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第一項所定之罪。
申請人經宣告死刑確定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如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
同意後,准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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