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不變更 每日辦公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現行各機關得於不變更每日辦公時數下,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爰參酌公 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二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