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駐在地,係指外交部劃定分配之領務轄區。領務人員應於所
  屬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但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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