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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駐在地,係指外交部劃定分配之領務轄區。領務人員應於所 屬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但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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