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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 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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