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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行政法院應於法庭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供書記官製作、列印 筆錄之用。並應於法臺上設置螢幕,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供審 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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