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為因應法規與時俱進之需求,及配合我國兵役制度,除常備軍官外,宜 考量將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將士官區分為 常備及預備二種,分於第一、二款中予以明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