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立法理由〕
  為因應法規與時俱進之需求,及配合我國兵役制度,除常備軍官外,宜
  考量將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將士官區分為
  常備及預備二種,分於第一、二款中予以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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