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
  之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
  格比照左列規定審定資位: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
      級資位。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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