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制定依據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現行法規)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
  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
  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
  務時,應依各該任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
〔立法理由〕
  一、本條並未明定由何機關訂定轉任辦法,為期明確,爰於本條第一項
      增列「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
      定之。」
  二、基於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其資格條件較轉任一般
      行政機關職務較為寬鬆,為維持整體文官制度之平衡所為之必要限
      制。惟銓敘部於辦理相關審查案件時,當事人時有質疑,並向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案,該會並質疑上開限制未有法
      律明確之授權,為期明確,爰依銓敘部建議將上開規定提昇至法律
      位階,增訂為本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