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指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內定有
  職務者而言。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時,以經
  銓敘機關審定官等及職等,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
  、職責程度確屬相當者為限。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
  之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
  格比照左列規定審定資位: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
      級資位。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資位,並
  依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
  薪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人員,須
  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
  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至年終考成時,不滿一年者,得以
  轉任前經審定相當該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予以考成。

  轉任人員於送請辦理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考試及格證書或升資甄審合格
  證書及有關證件。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

  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
  考績法施行後轉任人員,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復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4Ⅲ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六冊212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