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
  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三人,由主任
  委員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副處長。
  三、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副處長。
  四、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
  六、臺北市政府資訊處副處長。
  七、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由主任委員
  自委員中遴聘或解聘;常務委員名額不得超過本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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