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各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為主管機關,所屬各醫療院(所)為管理機關。
  主管機關應設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
  監督運作;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