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為主管機關,所屬各醫療院(所)為管理機關。 主管機關應設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 監督運作;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