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衛生所依各區人口、土地面積、交通經濟等情形,分為甲、乙二等,必
  要時得視事實需要,呈准變更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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