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各該區
  有關公共衛生事項。

  衛生所依各區人口、土地面積、交通經濟等情形,分為甲、乙二等,必
  要時得視事實需要,呈准變更等次。

  衛生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衛生所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保健、防疫、護理、及健康門診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及工業衛生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醫政、藥政、及醫療救護等事項。

  衛生所置秘書、組長、醫師、牙醫師、藥師、社會服務員、護士長、公
  共衛生護士、護士、助產士、技工、技佐、衛生稽查員、辦事員、雇員
  。

  衛生所為配合社區發展及實際需要,得於各里設保健站或里保健員。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項。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等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
臺北市政府公報八十二年夏字四十八期 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