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